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4民初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勇与上海黎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上海黎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6063号原告:张勇,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上海黎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31号4幢136室。法定代表人:张黎洪。原告张勇与被告上海黎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张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张勇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吴国钧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