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晓艳与钟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艳,钟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88号原告:林晓艳,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鹏,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铖,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岗路**号华城名苑*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6379404H。负责人项德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勤,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林晓艳诉被告钟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林晓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由原告林晓艳承担。审判长 刘芳梅审判员 吴 璇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