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423号申请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润路3-13号。法定代表人:邢运波,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桐城经济开发区同祥路。法定代表人:汪舵海,董事长。申请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于二О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担保人天润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天润路4号房产及其证号为文国用(2011)第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天润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天润路4号房产。二、查封担保人天润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号为文国用(2011)第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三、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保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