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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南某、安某与金某、南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78号申请保全人:南某,男,1952年8月13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申请保全人:安某,女,1952年5月4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李某,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保全人:金某,女,1983年7月1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南某,安某与被申请保全人金某、南某之间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南某,安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某和被继承人南某名下价值10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1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南某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1080元(申请保全人南某,安某已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