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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素苹与沈纪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苹,沈纪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073号原告:孙素苹,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站,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纪春,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素苹与沈纪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孙素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素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孙素苹负担。审 判 长  范铁良人民陪审员  梁 涛人民陪审员  刘涛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