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素苹与沈纪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苹,沈纪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073号原告:孙素苹,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站,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纪春,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素苹与沈纪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孙素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素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孙素苹负担。审 判 长 范铁良人民陪审员 梁 涛人民陪审员 刘涛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