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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华,董秀媛,袁强范,王桂芹,崔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成,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兴华,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董秀媛,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袁强范,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桂芹,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崔秀军,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华���董秀媛、袁强范、王桂芹、崔秀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兴华、董秀媛、袁强范、王桂芹、崔秀军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6执字第1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唐同彬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相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