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8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8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浦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贺某某价值人民币277977.99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银清、贺江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贺某某价值人民币277977.99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