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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4450陈玉龙与李正忠、赵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龙,李正忠,赵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450号原告:陈玉龙,男,195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李正忠,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赵美军,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龙诉被告李正忠、赵美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陈玉龙负担。审判员  翟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