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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尹士胜、许加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士胜,许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94号申请人:尹士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加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士胜与被执行人许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归还欠款后,向本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1999)平铜民初字第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现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