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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与王俊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王俊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15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03955268A,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7号。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系该单位员工),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王俊方,男,汉族,1960年12月14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06594761,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北路B座2-4楼。负责人:陈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可嘉(系该单位员工),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生,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与被告王俊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