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锦凤与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等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锦凤,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施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853号申请执行人胡锦凤,女,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庠路28号1062室。法定代表人沈红丽。被执行人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周华成。被执行人施展新,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人胡锦凤与被申请人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施展新等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2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锦凤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施展新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55,95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239.33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本市徐汇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沪贸仲裁字第218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