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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青秀与吕守国、吕守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秀,吕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青秀,女性,住二道江区五道江镇被执行人:吕守国,男性,住通化市东昌区;吕守利,男性,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秀与被执行人吕守国、吕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青秀重复立案,经说明后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3执2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吕守国、吕守利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