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翁芳、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芳,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翁芳,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成。申请执行人翁芳与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5)2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融执字第2425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2015)融执字第242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5)27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琴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