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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超琼与被告四川玉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琼,四川玉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416号原告:陈超琼,女,汉族,1956年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南江县南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太,巴中市南江县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玉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超琼与被告四川玉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超琼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琼撤诉。本案受理费1911.0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原告陈超琼负担。审判员  肖丛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