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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4047吴银得与赢安洲、梁山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得,赢安洲,梁山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新公司大庆市萨尔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545号原告吴银得,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洋,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赢安洲,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梁山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中王村村委会500米。法定代表人杨秋丽,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新公司大庆市萨尔图支公司,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商城程宇中心广场一二层BS-05和BS-25法定代表人王维国原告吴银得诉被告赢安洲、梁山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新公司大庆市萨尔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吴银得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银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银得撤回对被告赢安洲、梁山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新公司大庆市萨尔图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