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覃龙河与覃育群、广西博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龙河,覃育群,广西博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520号原告:覃龙河,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育群,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告:广西博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景豪苑)1幢1单元901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0-1号大院(欧景蓝湾)7幢C7-9至C7-12号。主要负责人:张甲标,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原告覃龙河诉被告覃育群、广西博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覃龙河以无法向被告广西博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为了案件顺利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博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龙河提出对被告广西博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龙河撤回对被告广西博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弼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彩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