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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8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家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朱家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8民初49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住楚雄市冬瓜镇,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家富,住楚雄州元谋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家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应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家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支付的借款4905.04元(其中商品借款金额2998.00元、借款管理费1907.04元)和利息213.14元(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利率按年10%计算),共5448.1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申请向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投资人借款,用于在楚雄开发区紫溪大道日新公司一楼2号楚雄璇友忱力科技店处购买手机oppoR9plus64G玫瑰金,价值2998.00元。借款人申请商品借款金额为2998.00元,首次还款日为2016年8月29日,共分18期,按月偿还,每期还款金额为306.00元。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与条件》合同约定:1、借款人申请的借款本金:指个人借款申请表所列“商品借款金额及借款管理费之和。商品借款金额应支付给提供了《个人借款申请表》中所载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家;2、被告同意就原告向其提供的借款服务支付借款管理费,借款管理费从出借人发放的本金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扣除。并经被告授权出借人将借款管理费直接支���给客户服务供应商,即原告;3、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在借款人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由客户服务供应商代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具体数额以挖财平台出具的证明为准;4、若借款人在某一笔期款到期9O天后仍未清偿的,本合同终止,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同日被告签署了《商品交付确认书》,确认收到了《个人借款申请表》上载明的商品。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将原告借款中的商品借款2998.00元支付给了手机商户,将借款管理费1907.04元支付给了原告,出借人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借款人并未偿还任何一笔借款,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7年1月19日代被告向出借人偿还了该笔借款,总计5118.18元(其中商品借款金额2998.OO、借款管理费1907.04元)��利息213.14元。被告朱家富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个人借贷申请表,证实被告申请借款的数额、还款方式以及用途;2、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证实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相关服务的事实;3、商品确认书,证实被告收到其购买的商品;4、杭州挖财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原告已经为被告代偿借款的事实5、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实原告主体身份适格。以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实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深圳普惠公司与杭州挖财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建立有合作关系,原告负责审核并向挖财平台推荐借���人。被告朱家富于2016年7月29日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申请向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投资人借款,用于在楚雄璇友忱力科技店处购买oppoR9plus64G玫瑰金手机,价值2998.00元。借款人申请商品借款金额为2998.00元,首次还款日为2016年8月29日,共分18期,按月偿还,每期还款金额为306.00元。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与条件》合同约定:1、借款人申请的借款本金:指个人借款申请表所列“商品借款金额,及借款管理费之和”,商品借款金额应支付给提供了《个人借款申请表》中所载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家;2、被告同意就原告向其提供的借款服务支付借款管理费,借款管理费从出借人发放的本金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扣除。并经被告授权出借人将借款管理费直接支付给客户服务供应商(即原告);3、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借款人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由客户服务供应商代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具体数额以挖财平台出具的证明为准,客服供应商代偿后有权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向借款人进行追偿;4、若借款人在某一笔期款到期9O天后仍未清偿的,本合同终止,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同日,被告签署了《商品交付确认书》,确认收到了《个人借款申请表》上载明的商品。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于2016年8月2日将原告借款中的商品2998.00元支付给了手机商户,将借款管理费1907.04元支付给了原告。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月19日,原告为被告向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金4905.04元及利息213.14元,合计:5118.18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朱家富向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用于购买手机,后未按约定按时还款,原告深圳普惠公司作为借款推荐人,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家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家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深圳普惠公司为其代偿的款项5118.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朱家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杨 凡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人民陪审员 樊应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花学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