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昌运与被申请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昌运,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财保19号申请人熊昌运。被申请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召华。申请人熊昌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开江县新宁镇环城西路房屋予以查封,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保险责任担保。本院认为,为保障申请人在诉讼中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开江县新宁镇环城西路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熊昌运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