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与梁惠晶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梁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66号1507房,组织机构代码07462799-X。法定代表人:王迪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惠晶,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惠晶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粤011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523.89元。因被执行人梁惠晶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登记在梁惠晶名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东碧××凤凰城××街××房产,本院已做轮候查封,因本案非首封案件,无权处置该房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梁惠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9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