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执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龙晓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龙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111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申请人龙晓丽。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以被申请人龙晓丽可能转移财产,影响其受偿且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晓丽的银行存款59012.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晓丽的银行存款59012.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星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