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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小荣与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荣,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512号原告:叶小荣,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被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96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1076886579X9。法定代表人:徐六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荣与被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小荣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小荣负担。审判员  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