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亚洁、金晓明等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许可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9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荣国,男,193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晓明,女,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亚洁,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述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梓珩,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梓珩,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单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要求撤销京建宣拆许字[2008]第29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2010年12月26日-2011年3月31日)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02行初3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2016年11月1日西城房管局针对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出了西房裁字(2016)第2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针对京建宣拆许字[2008]第29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2010年12月26日-2011年3月31日)的行为已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诉讼,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的起诉。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不服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西城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因此,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关于撤销京建宣拆许字[2008]第29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2010年12月26日-2011年3月31日)的起诉已不具备法定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孙荣国、金晓明、孙亚洁、王梓珩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严 勇审判员 李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