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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11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李帮君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01行初4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帮君向一审法院诉称:2017年4月10日,市公安局针对李帮君3月20日邮寄的《行政复查申请书》(XA29193896513)作出没有文号的《北京市公安局信访请求的回复》。李帮君认为,市公安局针对其复查申请,没有依照《信访条例》的法定职责,依法提出复查意见,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以信访答复的方式处理违法,没有“文号”违法,没有告知举报人救济途径违法,给李帮君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公安局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没有文号的《北京市公安局信访请求的回复》,判决市公安局限期对其收到的李帮君2017年3月20日邮寄的XA29193896513《行政复查申请书》,依照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提出复查意见,作出复查决定并送达李帮君。市公安局一审辩称:李帮君于2017年3月20日邮寄的《行政复查申请书》(XA29193896513)。经查,李帮君申请复查的事项系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的信访事项,且西城分局已多次对其作出答复。我局于2017年4月10日书面回复李帮君,告知李帮君针对其反映的问题已明确告知并多次回复,不再重复答复。综上,我局已针对李帮君的申请作出了回复,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且李帮君提出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李帮君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系李帮君对市公安局所作的信访回复不服提起的诉讼,信访回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李帮君的起诉。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未询问李帮君,属于程序违法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李帮君在本案中所诉事项系市公安局的信访回复行为,该信访回复行为未对李帮君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一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丽审 判 员  刘彩霞审 判 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陶 慧书 记 员  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