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令、葛献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葛献斌,宿州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运熙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张令,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葛献斌,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北十里路西,被执行人:宿州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宿州市汴河北十里206国道西侧,机构代码:9134130058455345X5。被执行人:宿州市运熙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宿州市北十里路西,机构代码:341300000011329。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令与被执行人葛献斌、宿州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运熙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葛献斌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