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余启昌与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启昌,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956号原告:余启昌,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670713157L。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六号。法定代表人:阳正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该公司员工,住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启昌诉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本案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启昌撤诉。本案实收诉讼费人民币3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6元,由原告余启昌承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