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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严永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永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110号申请人:严永英,女,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严永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严永英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郭建军在随“鲁文渔53727”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失踪。201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了郭建军无生还可能的证明。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去世,现在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郭建军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建军,男,1973年6月26日生,���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孟楼镇刘岗村下郭楼101号,系申请人严永英的丈夫。2016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郭建军在随“鲁文渔53727”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失踪。201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证明郭建军无生还可能。申请人严永英申请宣告郭建军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郭建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建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建军随“鲁文渔53727”号渔船出海期间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经调查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郭建军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建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