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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7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屈红波、陈冬林与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红波,陈冬林,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618号原告:屈红波,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冬林,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磁建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41586。法定代表人:秦将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红波、陈冬林与被告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屈红波、陈冬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劲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先华书 记 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