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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仁秀、刘新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仁秀,刘新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谢仁秀被执行人:刘新禄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谢仁秀申请刘新禄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88753.56元,承担执行费1231.3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