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崔冠英、黄汉炫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冠英,黄汉炫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冠英,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汉炫,女,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崔冠英因与被申请人黄汉炫所有权确认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6民终8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冠英申请再审称:黄汉炫在原审中没有到庭,崔冠英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没有提供给黄汉炫,也没有进行辩论和质证,审判不规范。崔冠英起诉的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凿,但原审法院没有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瑕疵,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黄汉炫提交意见辩称,关于涉案普君北路2号1座503房,梁宝华是依法办理父亲梁心如生前购置的此房屋的继承权的。此案已经法院一审、二审及高院审理,崔冠英败诉,但其仍纠缠不休,黄汉炫感到很无奈。黄汉炫已是退休人员,身体也不是很好,只想过上安定生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及返还原物纠纷。本案中,崔冠英起诉要求黄汉炫归还崔冠英与梁永的婚后共同财产(禅城区普君北路2号一座503房的房屋产权)及所有财产归其所有。经查,涉案的禅城区普君北路2号一座503房的房屋产权在2012年7月15日登记于案外人郑品棋名下之前,本院已生效的(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梁永在与崔冠英结婚前,梁永因继承而取得,属梁永婚前个人财产,梁宝华作为梁永遗产继承人继承涉案房屋物权。崔冠英主张黄汉炫应向其返还涉案房屋,但崔冠英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且黄汉炫已侵害其享有的该物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而应承担向其返还涉案房屋的民事责任,故其该诉讼主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于崔冠英诉称其与梁永婚后的所有财产归其所有,黄汉炫亦应予返还的主张,由于其诉称的“所有财产”内容不明确,亦无证据证明黄汉炫对其有侵权行为,原判决因此对崔冠英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崔冠英的诉讼请求还提出黄汉炫应向其返还梁永生前在中国银行存款57000元人民币及在香港银行存款港币折合人民币100000元,但崔冠英既未举证证明其诉称的该款项在其与梁永离婚时真实存在,也未举证证明该款项归其所有且被黄汉炫侵占的事实,原判决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此外,崔冠英于本案提出的其他诉讼主张实质是对与其有关的其他生效民事判决提出的异议,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并告知崔冠英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并无不当。至于崔冠英提出的黄汉炫在原审中没有到庭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并无不妥。综上,崔冠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冠英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