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就业局与乌兰察布市蒙武皮业有限公司、杨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就业局,乌兰察布市蒙武皮业有限公司,杨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就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党政办公大楼A区5号楼216室。法定代表人:王贵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少东,本单位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蒙武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美丽,女,系乌兰察布市蒙武皮业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怀远南大街67号4户。委托代理人:张志荣,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80号1栋1单元2楼5户。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就业局与乌兰察布市蒙武皮业有限公司、杨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美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美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生效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2017)内0902执3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美丽自己所有的位于集宁区建桥路西新得乐海沙河槽内(面积5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集房权证98字第064**号)非住宅房一套。并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美丽自己所有的位于集宁区建桥路西新得乐海沙河槽内(面积5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集房权证98字第064**号)非住宅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