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盛红梅与徐良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红梅,徐良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盛红梅,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徐良方,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盛红梅与被执行人徐良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下落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8000元及利息。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6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静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