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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朱金华与湖南旺达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华,湖南旺达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华,男。被执行人湖南旺达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金龙镇望东村毛坪组。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丽,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华与被执行人湖南旺达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朱金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旺达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丽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湖南旺达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丽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旺达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华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