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华与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吴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2781号原告:王华,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吴晓军,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王华与被告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被告吴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的主张,并确认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48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6年3月18日至同年5月26日期间,被告吴晓军先后向原告借款509,000元,并允诺较高利息。可是过2017年6月1日后,被告也没有兑现利息,7月后被告避而不见,电话不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被告吴晓军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现在无力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华借款人民币4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吴晓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