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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建文与叶世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文,叶世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617号之一原告:刘建文,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英(姐妹),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叶世英,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刘建文与被告叶世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建文负担。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