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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贾某1、贾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贾某1,贾某2,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373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贾某1,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贾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贾某1之父。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贾某1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贾某1、贾某2、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