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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程梦雪、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梦雪,张海涛,程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梦雪,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程晋广,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潘集区高皇镇人武部干部,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新村龙湖汇景4-2-3室。本院在执行程梦雪、张海涛与程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237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程梦雪、张海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晋广偿还借款24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晋广送达了(2017)皖0406执18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苏州沧浪支行有存款1180.72元、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高皇支行62×××85账户内有存款13380.8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淮南银行高皇支行的存款,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汇景亲庭A4楼203室的住房一套,除此之外未发现程晋广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对被执行人程晋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程梦雪、张海涛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程梦雪、张海涛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