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李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李明,黄远飞,郦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和谐人家家苑1商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59098867A法定代表人:鲍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黄远飞,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执行人:郦定国,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黄远飞、郦定国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明、黄远飞、郦定国支付执行款70302.93元。被执行人李明现已履行执行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明名下车牌号为浙F×××××、黄远飞名下车牌号为浙F×××××轿车各一辆。另,本院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数个银行账户,但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明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当日支付10000元,余款分期支付。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