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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俊峰与崔晶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俊峰,崔晶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559号原告:郝俊峰,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鹏,博爱县方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晶晶,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爱县。原告郝俊峰与被告崔晶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俊峰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俊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继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