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2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鸿城广场20层8号。法定代表人叶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洪,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莉莉,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7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申请号:15332693。3.申请日期:2014年9月12日。4.标志:5.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3-3004;3006;3008;3013):糖;糕点;月饼;饼干;谷类制品;冰淇淋;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二、引证商标1.申请人:广州国茶茶业有限公司。2.注册号:12368134。3.申请日期:2013年4月2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5.标志: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2):茶;茶饮料;咖啡;糖;甜食(糖果);蜂蜜;谷粉制食品;糕点;调味料;冰淇淋。三、其他事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101943号关于第15332693号“茶天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糕点、月饼、饼干、谷类制品、冰淇淋六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体部分以及构成、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常规字体汉字“茶天堂”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是由大写英文单词“TEAHEAVEN”和汉字“迦茶”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其中英文单词部分所占比重大,其汉语译为“茶天堂”,汉字“迦茶”位于引证商标右下角。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语含义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糕点、月饼、饼干、谷类制品、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岑宏宇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戴怡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京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