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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家雄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大众来健身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家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大众来健身中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6036号原告朱家雄,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赤壁市。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大众来健身中心,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经营者科卫军。原告朱家雄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大众来健身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朱家雄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费用,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家雄负担。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