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洋心洼福利机械厂与陈俊书、朱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洋心洼福利机械厂,陈俊书,朱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洋心洼福利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55658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洋心洼三洋路6号。法定代表人:唐春所,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俊书,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庆华,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盐城市大丰区洋心洼福利机械厂与陈俊书、朱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在执行过程中,陈俊书已履行36000元,同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朱庆华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