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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程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程燕春,王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0号壬-6。组织机构代码:71376436-9。负责人李昕,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程燕春,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王爱国,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程燕春、王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65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02执228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5)南商初字第7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5)南商初字第7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恢368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23668.11元,并已交付执行费,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