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5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光先、姜仙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先,姜仙英,胡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光先,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姜仙英,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胡新兰,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于作出(2017)浙0803执5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新兰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新兰已履行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新兰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