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5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谢志胜与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锦春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胜,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锦春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5864号原告:谢志胜,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锦春店,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12号-2铺面一、二楼。负责人:张国礼。被告: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华西路19号综合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张国礼。原告谢志胜诉被告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锦春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谢志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谢志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谢志胜负担,余款1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韦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中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