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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311童明雷与齐国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明雷,齐国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311号原告:童明雷,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住镇江市。被告:齐国文,男,汉族,1976年8月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原告童明雷与被告齐国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童明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明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童明雷负担。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