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311童明雷与齐国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明雷,齐国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311号原告:童明雷,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住镇江市。被告:齐国文,男,汉族,1976年8月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原告童明雷与被告齐国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童明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明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童明雷负担。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