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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章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2965号原告:章某,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朱有志,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章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岳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有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某诉称:章某与张某1由于婚前相处时间不长,双方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沟通交流,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上半年因张某1不务正业,借了许多高利贷,后债主到章某娘家债讨,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2014年下半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求判决双方离婚。张某1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章某与张某1于2009年6月份在网上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2,现随章某生活。章某与张某1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章某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章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章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及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章某提交的婚生女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婚生子女情况;4、章某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章某与张某1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其因实属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加强信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能够重归于好的。章某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章某诉求与张某1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