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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忆与海南临高碧桂园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梓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忆,海南临高碧桂园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梓鑫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忆,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临高碧桂园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迪,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王梓鑫,男,200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刘忆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临高碧桂园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梓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刘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忆负担。审 判 长 何昌恩审 判 员 叶玉华审 判 员 王柱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陶月月书 记 员 刘昕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