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常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常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刑更255号罪犯徐常喜,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九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常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赣刑一终字10号刑事裁定,驳加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罪犯徐常喜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依法报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常喜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本院依法核准后,交付江西省赣州监狱执行。现该犯的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考核计分表》、《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徐常喜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常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甘霖审判员 万细泉审判员 熊静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