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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许亚军与赵东轩、位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军,赵东轩,位淑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275号申请人:许亚军,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被申请人:赵东轩,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位淑玉,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东轩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亚军与被申请人赵东轩、位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东轩、位淑玉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应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许亚军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刘建明人民陪审员 :曹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