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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保华纸品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保华纸品有限公司,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243号原告:中山市保华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保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明,系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强,系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冯锞。原告中山市保华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保华纸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保华纸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秋实 来源:百度“”